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寄託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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