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98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之戶籍謄本及住居所。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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