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聖明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13、14行之「嗣經宜蘭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4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應更正為「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4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13、14行所載「嗣經宜蘭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4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顯係「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4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