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紫恩(原名:張廷葳)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紫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張紫恩因詐欺等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認犯罪嫌疑
重大,惟無羈押必要,諭知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保,由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6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本院卷第227頁、第235頁)。
㈡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7月19日9時40分審理程序到
庭而未到庭,本院另定同年8月9日9時40分行準備程序,被告仍未到庭,經本院命囑託應於同年9月20日16時前拘提被告到院,被告仍未到庭,且拘提無著,復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9月13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024668號函暨拘票、報告書、案件管理系統在監在所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25頁、第437頁、第445頁、第473頁、第474頁、本院卷三第125至141頁),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沒入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黃依晴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