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陳文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貳萬零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下同)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肆佰元,延滯第三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98年5月至98年11月共消費簽新臺幣貳萬零陸佰玖拾柒元,但於102年2月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1,042元、以上共計21,73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