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酌定管理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聲請人 施正賢 即被繼承人 林金堂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管理報酬,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先後分別於民國101年5月3日、同年6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然聲請人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