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73號上訴人 黃爾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琬蓁 等3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573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請補正提出上訴狀繕本3件,俾利送達被上訴人3人。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