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甲○○被告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72,554元(以原告請求之美金174,743元乘以起訴日即民國97年9月3日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1.89折計新台幣,即174,743x31.89=5,572,5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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