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告協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被告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8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複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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