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38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朱純伶

被告 羅元佑

法定代理人 羅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9,041元,及自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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