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更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祥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73號),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以101年度聲字第5199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月31日以102年度抗字第11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祥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產生不同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自應依個別情狀判斷,故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從而,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3、6、
7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4、5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本件屬於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然本件未據查詢受刑人之意願,則究應依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附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分別定應執行刑,或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尚有未明,本院無從遽定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3日│100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0年度│板橋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146號│毒偵字第7214號│├───┬────┼────────────┼────────────┤││法院│桃園地院│板橋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685號│101年度易字第9號││├────┼────────────┼────────────┤││判決日期│101年1月18日│101年1月2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50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566號││├────┼────────────┼────────────┤││確定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署101年度│板橋地檢署101年度│││執助字第1372號│執字第3679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7日│100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署100年度│板橋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425號│毒偵字第7433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986號│101年度易字第279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29日│101年2月29日│├───┼────┼────────────┼────────────┤││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98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823號││├────┼────────────┼────────────┤││確定日期│101年4月17日│101年5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署101年度│板橋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5082號│執字第6281號│└────────┴────────────┴────────────┘┌────────┬─────────┬─────────┬─────────┐│編號│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3日│100年11月9日│100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署100年度│板橋地檢署101年度│板橋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142號│毒偵字第567號│偵字第1704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簡字││事實審││第830號│第828號│第2637號││├────┼─────────┼─────────┼─────────┤││判決日期│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25日│101年5月22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簡字││判決││第830號│第828號│第2637號││├────┼─────────┼─────────┼─────────┤││確定日期│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1日│101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署101年度│板橋地檢署101年度│板橋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6502號│執字第7472號│執字第7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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