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憲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之部分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憲懋就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之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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