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2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相關證明文件如已遺失,則請聲請人自行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聲請人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3. 張俐雯 5495元每月扶養金額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4.受扶養人及應分擔撫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5.每月支出膳食費4200元、水費400元、電費1000元、瓦斯費1000元、交通費1500元、教育費7000元、健保費472元證明資料影本。
6.請提出聲請人對來南國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出資額600000元證明資料影本。
7.受扶養人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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