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4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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