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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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75號聲請人台南縣善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6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廖淑靜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4月7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廖淑靜於民國94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7年4月27日止,依約分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第三人廖淑靜自民國95年1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詎第三人廖淑靜已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縱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受影響,故申請人申請拍賣如附表所示相對人之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一小段│401│田│1074.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