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己○○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戊○○甲○○丙○○丁○○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所為之八十六年度裁全月字第三七五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之財產以八十六年度裁全月字第三七五九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