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85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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