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2號再審聲請人 林春發 再審聲請人 林雯雯 再審聲請人 鄭美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等與再審相對人間聲請再審。查本件係就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102年度再易字第16號、104年度聲再字第7號、105年度聲再字第7號、106年度聲再字第3號、107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審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