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12號聲請人 林奇鋒 (即 林張紡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12號發行公司: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