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8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予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債權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該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