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劉三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5年9月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0│股票│1│100│││01│││││││├─┼───────────────┼──────────────┼────┼───┼────┼───┤│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0│股票│1│110│││02│││││││└─┴───────────────┴──────────────┴────┴───┴────┴───┘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