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簡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機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之行車許可憑證,係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核被告甲○○之所為,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所駕駛重型機車因罰單逾期未繳,經苗栗監理站註銷無法再使用,竟偽造車牌而後使用,破壞公路監理機關管理重型機車牌照之正確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偽造之重型機車車牌0面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項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5646號被告甲○○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5鄰竹高屋51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遭註銷查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7年10月間,先委由某電腦刻字店代刻「MYN-127」等字體後,再由甲○○在其位於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5鄰竹高屋51之1號住處,以將上開字體黏貼於壓克力板上,並以黑色奇異筆加深顏色之方式,偽造「MYN-127」車牌0面後,懸掛在其所有機車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7年11月2日凌晨1時許,為警在苗栗縣○○鄉○○街○○號前查獲,並扣得偽造之MYN-127車牌0面。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資料、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查獲照片3張。
(三)扣案之偽造「MYN-127」號車牌0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偽造「MYN-127」車牌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MYN-127」車牌0面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檢察官黃智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張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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