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聲明人 張仁志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七日第三審判決(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仁志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六號刑事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蔡國在法官段景榕法官黃瑞華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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