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二四號聲請人聯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控制應用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簡上字第一○號、一○五年度台簡上字第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梁玉芬法官蔡烱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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