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1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激勵器壹台、功率放大器壹台、接收機貳台、天線貳支、電源供應器伍台,均沒收。
乙○○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激勵器壹台、功率放大器壹台、接收機貳台、天線貳支、電源供應器伍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乙○○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有關「犯罪現場照片4幀」更正為「查獲及測試現場照片12幀」等語外,並增列「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電信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乙○○未經主管機關(原為交通部,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應依同法第58條第3項規定論科。被告甲○○、乙○○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前開論罪條文之行為,其罪質中本含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被告2人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自97年8月26日起至97年10月9日為警查獲止,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反覆、持續違法使用「FM101.5MHZ」無線電頻率發送射頻信息,以播放廣播節目供不特定民眾收聽,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其所為應論以集合犯型態,而為包括一罪,僅受一次之刑法評價。又被告甲○○前於96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5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4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茲審酌被告甲○○、乙○○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違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妨害電信之健全發展,損害公眾收聽合法電台之權益,並兼衡其等於本件犯行參與之輕重程度、違法使用之時間、干擾之程度、犯後坦承犯行,已具悔意之犯後態度及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激勵器1台、功率放大器1台、接收機2台、天線2支、電源供應器5台,係被告2人犯本件違反電信法第58條第3項之罪所用之電信器材,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電信法第60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電信法第58條第3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被告乙○○於審理中向本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本院依其求刑範圍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被告乙○○不得上訴。檢察官、被告甲○○如不服本件判決,均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電信法第48條第1項: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法第58條:
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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