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𩵺靜、呂 陳月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呂「𩵺靜」抑或呂「㛄靜」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
(與戶籍謄本記載不一)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