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 蘇錦昭
徐 蘇錦色 蘇汾 如 蘇晏平 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複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被告 蘇淑甄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