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 麥可卡米高 上列聲請人因蕎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蕎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清算所得,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延展清算完結卷宗(103年度司聲字第253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4年2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