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鄭漢官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鄭漢官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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