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清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清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清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31日、100年9月9日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及1年2月,於100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何清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8月、4月、7月、7月及1年2月確定(前6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而與第7案接續執行),已於100年4月29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15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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