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56號聲請人北吉五金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森 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明確之請求金額(請明確列出各本票各已償還金額)。
二、相對人 鄭森相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