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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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潘誌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美蓓亞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內田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佰肆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貳元貳角貳分,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