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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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3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縣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1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3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丁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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