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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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葉泰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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