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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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2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家軒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上午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太原路與永興街交叉路口而欲左轉永興街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況視距均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留意同向左側直行車輛之動態,即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 曾鈺萍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太原路同向直行至上開交叉路口,被告見狀避煞不及,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因而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上唇撕裂傷(約2公分)、左上正中門齒及側門齒半脫位、上顎齒槽骨斷裂、左上犬齒、左上第一小臼齒、右下正中門齒、右下側門齒、右下犬齒、左下正中門齒牙冠斷裂、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手磨損或擦傷、臉、頸及頭皮磨損或擦傷、其他腸道大腸桿菌所致腸道感染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其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