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 被告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收執據、送達證書、信箱掛號交投清單等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