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憲佑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振 被告 徐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王萬金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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