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壬○○被上訴人辛○○
丙○○戊○○乙○○甲○○丁○○己○○庚○○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嚴翠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