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竹武昌街郵局│新竹武昌街郵局│98年11月28日│500,000元│N0000000││││ 蘇素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