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2號上訴人 陳科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勝輝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9月20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2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