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稔宸(原名沈文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稔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稔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