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林書郁 被告 林志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