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520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吳永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苟永生苟秀芬苟秀芳呂祐萱 、王銘莉、 苟慧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呂文英 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呂文英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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