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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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5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兩造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及被告乙○○之父家址。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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