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25號聲請人 吳清法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相對人 潘業勤 之最新㈢陳明利息起算日。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