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第、八十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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