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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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64號抗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 段寶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清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抗告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未在抗告時併予繳納,自屬抗告不合程式,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