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二百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本件係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及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經檢察官同意後,記明於筆錄,經檢察官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之規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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