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拾包(合計含袋毛重柒拾肆點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於民國97年1月23日下午2時20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旁空地,被告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底盤下地面,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合計含袋毛重74.61公克)。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經警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海洛因.嗎啡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警員製作之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0紙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被告涉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為不起訴之處分(97年度偵字第
699號),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98年度上職議字第743號)而確定,就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0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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