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 李輝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北區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國敬